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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店堂告示“最终解释权”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11】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有多位读者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咨询:国庆、中秋佳节逐渐临近,各商家超市相续推出“买100送50”“购物就可参加抽奖”“本商品X折销售”“购物返券”等等类型的促销活动,以及告示消费者“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商场”,商家的这一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商家对促销活动是否有最终解释权,商家给予的“优惠”不是单方赠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商场”这一条款就是商家在跟消费者没有进行协商的情形下就拟订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家列出的“最终解释权”也属于对于消费者的一种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对消费者做出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店堂告示也是无效的。商家、厂家一再强调最终解释权,大多数都是为了在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格式条款争议的时候,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为此,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是有解释权,但是其解释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方才有效,若其解释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则是无效解释。
“最终解释权”的真正发言人,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来判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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