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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和司法要的是什么样的事实?
【发布日期:2010-11-09】 【来源:本站】 【阅读: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执法、司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然而,“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指的是什么呢?
现代汉语词典对“事实”是这样解释的,“指的是事情的真实情况,即真相”。但在法学里,事实却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分。
客观事实指的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和现象。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情况和现象,即客观事实,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执法、司法人员处理案件,必须弄清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和现象,即让客观事实“再现”,而“再现”靠的是与客观事实有关的有效、完整的证据来实现,如果这些证据来源合法,这样的客观事实就自然而然上升为法律事实。
有个案例,一位老人与其亲家打了一场官司,理由是:当年他向他的亲家借了一笔钱,后来还了,但还款时他没有收回借条,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老人说钱已经还了,但提供不了还钱的证据,而亲家则出示借条说钱没还。法院最终判决老人败诉。这是一起典型的反映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冲突的案例。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是亲戚关系,又是二人行为,到底是否还了借款,旁人不得而知,也许真相正如老人所述,但法官只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来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法官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来判案。
还有个案例,几个执法人员在某一车站附近看到几个人上了一部家用轿车,他们当即认定该轿车改变使用性质搞营运,进而予以查扣处罚,车主不服诉至法院。法庭上,执法单位提供证据说家用轿车在车站附近载人是“客观事实”,车主承认了这一事实,执法单位即主张,只要家用车在车站附近载人就是改变使用性质,就应受处罚,车主说他拉的是朋友,是不收费的,执法单位举不出车主收费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执法单位败诉。本案中,执法人员办案是以主观臆想为依据的,置法律对车辆营运定义及条件规定于不顾。
所以,“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执法、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有证据支持的和法律规定的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一句话,必须以法律事实为根据。 (涵江区国税局梧塘分局 戴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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