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郊尾镇消费者陈先生家中建房,不久前在该镇郊尾街某水泥店购买3800元的水泥,使用后至今有一个月水泥无法凝结,经向商家杨某反映后,厂家派技术人员前往陈先生家里,经现场鉴定是水泥质量出了问题,厂家同意予以赔偿2000元。但陈先生认为要按当时购买水泥的原价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日前,郊尾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派工商人员前往该水泥店,联系双方核实情况,考虑到陈先生购买的水泥仅使用一部分,经两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同意赔偿陈先生无法凝结的水泥款3000元。 (云林 雄捷 林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