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贷款买车是当前较为普遍的一种购车方式,可家住莆田涵江的陈先生想通过车贷买车,不仅车没买成,差点连买车的订金都打了水漂。
不久前,陈先生在涵江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看中了一款轿车,因受资金限制,陈先生想申请车贷,便向该汽车贸易公司咨询相关事项。在汽车贸易公司承诺为其办理贷款的情况下,陈先生便下定决心订购了一辆轿车,订金2000元。1月份,所订车辆到货后,陈先生便依约前往汽车贸易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准备提车,却被告知因其资信证明问题银行贷款办不下来。陈先生无力一次性支付全车款,遂要求汽车贸易公司 退还订金,却遭到拒绝。陈先生无助之下,便拨打12315投诉。
涵江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马上介入调查,发现陈先生所诉属实,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责令汽车贸易公司退回陈先生全部订金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无异议。 (曾茂盛 蔡珺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