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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发布日期:2015-05-10】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荔城区食安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城支公司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荔城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这标志着荔城区试点创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介绍,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贯彻《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新常态经济发展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推进荔城区创建福建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区,荔城区积极探索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试点工作遵循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有利于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则,按照先食品生产行业,后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行业的顺序,逐步推进。《通知》还规定了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费用依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产值、销售额或预计营业收入预收。
4月28日,荔城食药监分局召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座谈会,邀请了辖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特色食品加工小作坊业主约35人参加。通过业务骨干介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规定、现场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陈晓霞 谢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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