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被秀屿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杨某在缓刑期间,数次大量饮酒后参加秀屿区南日镇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在教育活动过程中饮酒扰乱秩序,并未经请假中途离开,被予以警告一次后杨某仍然无动于衷。在其后的集中教育活动,杨某仍我行我素,继续大量饮酒后参与集中教育活动,甚至在活动过程中饮酒扰乱秩序,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查证属实后,由秀屿公安分局对杨某作出了予以治安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鉴,警钟长鸣,珍惜改造机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服刑的各项规定,社区服刑不是法外之地,切勿让自身从“无形的监狱”走进“有形的监狱”。 (时报记者 翁志鹏 通讯员 唐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