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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离婚妇女:哪朝更给力?(上)
【发布日期:2012-11-15】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古代有种说法很流行: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说明,中国传统婚姻是以男子为核心的。依照这样的礼法,古代离婚比结婚方便,离婚不用找中间人,也不用找人裁决,离婚的主权掌握在丈夫手中。所以古代称离婚为“休妻”、“弃妻”、“出妻”。
最早开始约束男子离婚权的,当属孔子制定的《孔子家语》提到的“七出之条”:即凡女子不孝顺公婆的、不会生儿子、品格不端的、怀有嫉妒之心的、有严重疾病的、爱多嘴多舌的、手脚不干净的,都在被休之列。后来《汉律》把“七出”纳入法律正式执行。
尽管唐以前休妻需要符合“七出”,但“七出”中有很多条目“自由裁量权”过大,譬如“孝”、“妒”、“口多言”等没有统一标准,基本上由丈夫和公婆说了算,还有“窃盗”,究竟动了家庭的什么财产叫“窃盗”?“恶疾”,究竟得什么病就可以休妻?这也是以男子的好恶为标准的。
因此,尽管“七出”看上去很美,但丈夫的“自由裁量过权”,依然没有改变妇女在离婚中的从属地位。
比如,孔子的弟子曾子,仅因为老婆蒸梨不熟,就将她“出”了。曹操年轻时对婚姻也不太严肃,仅仅是一时生气,就将很贤惠的原配丁氏给休了,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转正”的机会。南宋陆游与唐婉离婚,就是因为陆母不喜欢唐婉这个儿媳妇,理由就是“不孝”。
再比如,西汉时期有个叫金赏的,娶了大官僚霍光的女儿作妻子,后来又察觉老丈人的位子要靠不住,便主动上书休妻。结果霍光倒了台,他却落个没事。他妻子在这里成了官场斗争的牺牲品。我想他上书休妻时,一定是在“七出”之条里,找了个似是而非的根据的。 (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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