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唐朝,妇女离婚权利才算有了切实保障,不仅将“三不去”(即“娘家已经没人、无家可归的”、“为公婆送了终的”、“夫家先前贫贱后来发迹了”,上述情况都不准休妻。)写进《唐律》,从法律上限制了丈夫随意离婚的权利。而且,从法律上还规定,妻子可以和丈夫协议离婚,还可以直接向官府起诉和丈夫离婚。
《唐律》中规定了义绝、和离、呈诉离婚等条款。
其中对“和离”的解释是:“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承认了夫妻之间“无须任何理由、协议离婚”是合法的,不受惩罚。尽管“和离”的实际例子极少见(妇女中极少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但唐朝从法律上明确了妇女提出离婚的权利,不能不说这是一项石破天惊之举。
“呈诉离婚”条款是指由于特定的原因,夫妇任何一方可以向官府呈递诉状要求判决离婚。如《唐律》规定:夫逃亡至三年以上;夫殴妻至折伤不愈者;受夫的祖父母、父母殴打而不愈;夫逼迫其妻与人通奸或纵妻为娼,遇有以上的任何一条,妻子都可以向官府呈递诉状要求 离婚。唐以后各朝的律例都继承了这些规定。
唐朝还对丈夫违法“七出”和“三不去”者固定了明确了“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方式,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此外,唐朝还规定离婚女子再嫁合法,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代的公主中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力,第一次可以昂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飙升。于是有女子因夫坐罪、患病而离婚者,还有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最能体现男女离婚权利。唐朝以前,妻子被“出”只能带走自己当年的嫁妆。到了宋朝,不仅规定了可带走嫁妆,而且即使夫家欠下了外债,都不抵扣女方的嫁妆;而且还可以平分财产,如用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这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
李清照的丈夫赵明诚死后,再嫁给了张汝舟,谁知张汝舟结婚目的不纯——只因是看中了李清照的财产,李清照愤然提出离婚,不仅成功地保卫了和前夫的财产,而且让张汝舟分文未得还进了班房。
但到了元朝,规定离婚妻子连嫁妆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这么一条,“不许似前搬取随身。”如果因女人原因,离婚改嫁的,可能连嫁妆也别想拿走,如现代女性移情别恋了,甚至要给前夫以经济赔偿。
明清时期随之出现大倒退,大势鼓吹程朱理学,夫为妻纲,不惜笔墨礼赞节烈妇女,从思想上抑制和摧毁了男女婚姻平等思想文化,导致妇女殉夫现象hellip;hellip;
回首悠悠2000年,不难得知:要论离婚女权最给力的,无疑非李唐莫属。而对离婚最核心的问题,即对女方财产保护最给力的,又属大宋。(李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