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狭路相逢互不让,大打出手皆受罚。近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另外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兼被害人郭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今年1月底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徐某驾车行驶至城厢区龙桥街道一狭窄的街道时,遇上对向驾车而来的郭某,二人在会车时互不相让,并且摇下车窗对骂了起来,骂着骂着矛盾升级二人下车互殴了起来。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郭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某未构成轻微伤,故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艾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