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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税案释法 护企发展
【发布日期:2024-05-29】 【来源:本站】 【阅读: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深化基层检察院结对共建交流,近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结对共建单位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与仙游县税务局、盈科莆田律所共同开展以“税案释法 护企发展”为主题的“圆桌派”学术交流活动。仙游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亚杰出席活动。

本次活动面向不同行业的11家企业代表普法授课,不断增强企业防范涉税风险意识,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发展破阻力、添动力。会上,检、税、律三方通过激烈讨论,探讨预防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难点,针对企业家代表提出的涉税风险防控漏洞提出针对性建议,为企业家代表提供税收法治“干货”。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高甜甜:为了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司法实践期待已久的一份司法文件,对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李婷婷:《解释》统一了税收征管犯罪14个罪名的刑事裁量标准,填补了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以及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适用标准的司法解释空白,消除了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性质认定存在的分歧,明确了“阴阳合同”属于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仙游县税务局阮群:《解释》以刑事处罚为立足点,兼顾刑事司法和税收行政执法需求,注重区分税收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做到罚当其罪、宽严有度。《解释》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将有关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的相关规定,即对于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该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反向“行刑衔接”的具体要求,形成闭环管理;另一方面明确了主管机关及时处理并向司法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的法律责任。

盈科莆田律所黄艳玲:《解释》还对《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涉及的14个罪名的企业合规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回应了实践中个罪司法认定的法律难点,并对企业合规制度在税收征管类犯罪中的适用予以具体规定,对于指导司法实践,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人,了解《刑法》对税收征管犯罪的具体规定,有效规避涉税刑事风险,实现合规经营,是实现企业平稳发展的根本保障。

下一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立足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同时紧紧围绕企业的法治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加大对企业开展普法宣传,让“法治元素”成为企业发展的要素,切实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吴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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