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没有专设的消费者权益日,却非常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唐宋时期,对违法经营的商家频出重拳,有力地打击了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的良好。
较早对不法商家依律治罪的是唐代,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大唐专门出台了法律条文,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所售食物变质,商家必须马上焚毁,否则会被廷杖九十。如果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的,商家会被判处入狱一年。如果销售有害食品致人死亡的,商家会被判绞刑处死。如果不想被打得皮开肉绽、进监狱、吃枪子,商家就得老实本份地守法经营。
有如此的严刑重典保驾护航,在大唐经济进入迅速发展、商品交易愈发繁多时,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润,始终不敢采取大动作,只是动点小手脚,如:在酒中掺水、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等,真正危害到人身安全的并不多。
到了宋代,我国经济达到了空前发达的程度,街道上一派酒楼商铺林立、小商小贩摩肩接踵的繁荣景象,在《清明上河图》、《水浒传》、《三侠五义》等书画中都有体现。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经常使用一些我们常听说的伎俩,如:往鸡、鸭、鹅嘴里塞砂子,往猪、牛、羊肉里注水等。虽然官方会对变质食品的销售商给予严惩,可是常常会被这些伎俩钻了空子。
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一些地方政府经过调查摸底后,颁布法令让商人们按行业组成“行会”,到官方备案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法令规定,商品的质量由各个行会把关,如果本行内有恶意经营的商家,行会会长要被连带治罪。会长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可以取消奸商的经营资格。靠法律严惩加行业自治,宋代的市场秩序大为好转。
直到今天,我们仍在借鉴延续唐宋的做法。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做法的成效已达不到古时的立杆见影。维权行动任重道远,要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像唐宋一样创新做法必不可少。 (刘志杰)